先确定登记路径,再按对应清单备齐材料
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的登记材料并不完全相同。根据《互联网诊疗及互联网医院登记》《互联网诊疗执业登记工作指南》,已取得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的实体医疗机构,通常应先在以下三类路径中确认适用情形:增加“互联网诊疗”服务方式、增加“互联网医院”作为第二名称,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。
涉及第三方合作时,合作方不能替代医疗机构承担诊疗主体责任;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或合作搭建信息系统的协议,应明确医疗服务、信息安全、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任、权利和义务。
路径一: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
向注册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:
-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《医疗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》,说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。
- 与山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对接情况报告。
- 如与第三方合作搭建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,提交双方共同签署的合作协议书。
-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,以及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。
审核合格后,登记机关在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副本的变更登记栏中注明“服务方式:增加互联网诊疗”。
路径二: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
除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监管平台对接情况报告外,还应准备:
- 与第三方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合作协议;如第三方同时参与信息系统搭建,还应提交相应的信息系统合作协议。相关协议应写明各方在医疗服务、信息安全、隐私保护方面的责任、权利和义务。
- 互联网医院规章制度,以及停电、断网、设备故障、信息泄露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。
- 互联网技术设备设施、信息系统、技术人员以及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材料。
-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,以及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。
此路径经材料审核且现场审查合格后,许可证副本将注明“服务方式:增加互联网诊疗”,并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。
路径三: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
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,应向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注册登记机关提出申请。材料包括:
- 《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书》,注明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名称、地址、拟设互联网医院名称和拟设诊疗科目。
- 与山东省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对接情况报告。
- 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协议。
- 如由第三方搭建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,提交双方共同签署的信息系统合作协议。
- 规章制度、停电断网设备故障信息泄露等应急预案。
- 技术设备设施、信息系统、技术人员及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证明材料。
-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。
- 资产评估报告。
登记机关审核后,还会对拟设机构名称、类别、诊疗科目、设置人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等内容公示5个工作日;现场审查和公示均无异议后,发放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》并同步进行医疗机构电子化系统注册。
名称、诊疗科目和有效期要同步核对
实体医疗机构独立建立互联网医院时,第二名称应包括“本机构第一名称+互联网医院”;与第三方合作建立时,应包括“本机构第一名称+合作方识别名称+互联网医院”;独立设置时,名称应为“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+互联网医院”。名称仍须经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核准。
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诊疗科目不得超出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范围,类别核定为“互联网医院”,服务方式核定为“互联网诊疗”。其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,或不超过合作协议有效期。
申请材料之外,还要准备可接受现场核验的证据
增加互联网医院第二名称和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,材料审核通过后还需接受现场审查。建议将每项材料对应到可现场出示的证照或合同、制度和培训记录、系统演示账号、人员资质及电子注册查询结果。尤其应提前验证监管平台对接、三级等保有效性、数据留痕、电子病历、医师电子签名、药师审核、患者知情同意和应急流程。
现场审查工作指引明确,审查项目中任一项判定“不符合”,现场审查不予通过。更完整的人员、设施、制度、执业规则和演示准备,可参阅《山东互联网医院线下现场审查:一项不符即不通过,如何逐项准备》。
使用前请以最新受理口径复核
本文用于山东地区项目前期梳理,不替代行政审批或现场审查。平台接口、材料格式、受理流程、信息安全证明及属地补充要求可能调整;正式提交前,请以主管部门、注册登记机关和山东省监管平台的最新要求为准。
参考来源与适用范围
下方政府网站公开办事指南提供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查附件入口,适用事项与页面日期需一并核对。正文为项目准备整理,不代表已核定为本机构的当前受理清单;现场审查条目、数值和版本请核对公开附件及属地最新要求。
- 官方资料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(试行)等3个文件的通知 ↗ · 发布方: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· 来源记录:
- 官方资料互联网诊疗资质准入服务事项办事指南——实体医疗机构申请增加“互联网诊疗”服务方式 ↗ · 发布方: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· 来源记录:
- 官方资料山东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(政府网站公开文本) ↗ · 发布方: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(来源:山东省卫健委网站) · 来源记录:
适用于山东省的政策依据;实际登记与受理材料仍需核对属地最新要求。


